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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证监会:不应把监管权延伸到其他国家 [打印本頁]

作者: 小思丝    時間: 2012-5-18 12:41
標題: 证监会:不应把监管权延伸到其他国家

在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呈胶着状态之际,中国证监会官员17日首次就此作出回应,明确指出“一个国家不应把监管权延伸到其他国家”。

  在此间举行的第37届国际证监会组织年会上,主持人将跨境监管问题抛给了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姜洋。这位官员当即表示:“应通过互助机制来解决监管协调问题。”

  姜洋说,目前在国际证监会组织框架下,应通过多边和双边协议来解决跨境监管的协作问题,由当地监管部门提供配合,而不是把监管权延伸到其他国家,因为各国情况不同。

  就在前一天举行的年会公开论坛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官员艾丽斯·沃特含沙射影地对“一些国家”在跨境监管中的“不合作”进行指责。她指出,在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框架下,各国之间应当共享监管信息,而不应以主权为由不予配合。

  由于中国概念股风波,中美两国近一年来正努力寻求跨境监管合作,但一直未有突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近日起诉总部位于上海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向前者递交审计工作底稿。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则发布声明称,根据中国法律及中国监管机构的具体规定,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直接向任何外国监管机构提供文件。中美两国监管体制和理念的分歧显而易见。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应该建立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姜洋在17日举行的论坛上说。

  持有这一观点的监管者不只他一人。国际证监会组织亚太地区委员会主席暨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辛哈认为,资本市场监管没有绝对固定的标准,每个国家都应该基于自己的需求确立最为适宜的监管体系和理念。

  在姜洋看来,通过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框架进行协商是解决跨境监管的有效渠道。他介绍说,从2007年10月以来,中国证监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签署多方协议,与4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52个谅解备忘录,目前运作良好。

  他说,这些备忘录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已成为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重要依据。这样的框架促进了各方监管的协作,促进了执法的效果,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据介绍,2007年以来,中国证监会收到各国协助检查的申请105件,涉及18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办理了72件。中国证监会向境外监管机构申办11件,完成10件。

  自4月份开始发酵的中国概念股风波凸显了中美两国之间的监管真空。一批会计师事务所被指责帮助企业粉饰报表,夸大利润,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由于地缘问题,美国监管层一直未能对此类中国会计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中美双方自2007年以来开始跨境监管谈判,却未取得实质进展。去年7月份的会谈又无果而终。分析人士认为,中美审计监管合作面临监管理念、司法管辖等多方面的现实难题,达成协议之路并非坦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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