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打工人”的工资又要被退回了吗?上市银行年内首份薪酬追索扣回报告出炉! 2月27日,民生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全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报告》的决议,结果为13票同意,反对及弃权均为0票。 此外,东兴证券近期亦通过了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的相关议案。虽然两家金融机构此次均未透露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但随着后续2023年报的披露,未来或将有更多金融机构公布最新“追薪”细节。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已有多家上市银行、券商等向其高管及员工发出“追薪令”,有部分银行公布了详细的绩效薪酬追索金额。 上市行年内首例“追薪”情况公布, 另有券商公开反向讨薪 民生银行公告显示,该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月27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全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报告》的决议,最终结果为13票同意,反对0票,弃权0票。 其中,董事长高迎欣,副董事长郑万春,董事宋春风、赵鹏、温秋菊、宋焕政、程凤朝、袁桂军现场出席会议;副董事长张宏伟、卢志强、刘永好,董事史玉柱、吴迪、翁振杰、杨晓灵、解植春、曲新久、杨志威通过电话/视频连线参加会议。
民生银行方面表示,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此为今年首份上市银行公开披露的薪酬追索扣回议案,不过,民生银行并未透露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 事实上,除了民生银行,东兴证券近期亦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为15名董事同意,0反对票和弃权票,同样地,该公司暂未披露与扣回金额相关的细节。 公开资料显示,东兴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AMC系上市券商中重要一员。 去年多家金融机构向员工讨薪, 有银行追回近6000万元 去年以来,多家上市银行披露了薪酬延期支付与追索扣回制度的相关情况。 其中,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哈尔滨银行、成都银行等多家银行均提及已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银行公布了详细的绩效薪酬追索金额。2023年12月,招商银行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称,审议通过了《关于招商银行2022年度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的议案》。2022年,该行共执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员工2876人,追索扣回绩效薪酬总金额5824万元。 另外,招商银行还从应分配给员工的年度薪酬中预留了薪酬风险准备金。该行表示,该准备金的分配兼顾长短期利率,以业绩与风险管理情况为依据,通过考核进行分配。如出现资产质量大幅下降、风险状况和盈利状况明显恶化、较大案件发生、监管部门查出严重违规问题等情况,其相关人员的薪酬风险准备金将被限制分配。 此外,渤海银行年报显示,2022年该行追索扣回370人的绩效薪酬1760万元;九江银行年报披露,该行2022年追回薪酬163万元。 江西银行在年报中透露,2022年该行主要对不良资产形成负有责任的人员,按不良责任本金大小进行认定,并追索扣回相应绩效薪酬。 券商方面,红塔证券于2023年7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管理办法>的议案》。 此外,光大证券于2023年9月制定并印发《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追索扣回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扣回超额发放薪酬的七种情形,包括考核结果弄虚作假、错误发放薪酬、违反党纪、问责处理等。 薪资追索扣回制度不断完善, 95%以上机构已实施相关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是金融企业的高管和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不仅可以止付未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薪酬,并且可以对已经发放的绩效薪酬予以追回。 近年来,金融机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不断完善。2021年1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同年6月,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再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去年3月,原银保监会方面表示,95%以上机构已制定并实施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别是在一些高风险机构,相关制度为追究违规高管责任、挽回资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证券业“反向讨薪”,行业曾发布相关制度指引,2022年5月13日,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提出引导券商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此《制度指引》要求券商在制定薪酬制度时,适度平滑薪酬发放安排,同时做好薪酬激励的极值管控和节奏控制;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项目收入直接挂钩;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奖金、津贴等薪酬支付、追索与扣回等内容。 另外,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此《制度指引》要求证券公司明确适用条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内容。 2022年8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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