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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索赔判勒索,法官有多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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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10-28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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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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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6-1-15 15:22:58
    即使不了解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许多人仍然对黑龙江男子李海峰的遭遇感到巨大不公。这个自述从过期方便面中吃出“异物”,向今麦郎索赔450万元的货车司机,近日因“敲诈勒索罪”被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罚金2万元。
    为什么天价索赔竟然能和敲诈勒索划上等号?为什么要用刑法伺候正当维权的消费者?尽管对具体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但人们朴素的正义观并没有错,从澎湃新闻以及职业打假人王海展示的案件判决书来看,货车司机李海峰确实遭到了一次水平低劣、漏洞百出的荒谬判决。
    2013年10月10日,上海某超市内销售的今麦郎方便面。 /东方IC

    中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张明楷在《刑法学》(第四版)中指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鉴于法院认定李海峰是敲诈勒索罪未遂,那么断案的基本逻辑是:(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 – (2)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 (3)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却由于其他原因未得逞。
    那么,河北隆尧县法院分别是怎么认定的呢?在认定李海峰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法院首先称“被告人……没有选择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要求……(反而)直接向今麦郎公司索要300万元进而450万元的巨额赔偿,不能认为被告人是出于真诚的合理相信。”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没强制规定消费者遇到争议必须得找有关部门,该法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李海峰采取的是和今麦郎进行协商(李海峰索赔450万,今麦郎只愿意给出7箱方便面,作为提出意见的奖励),并声称他曾经向12315投诉过(只是对方以过期食品为由拒绝受理)。
    巨额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用巨额索赔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低级错误。
    隆尧县法院接着用“巨额索赔”来论证李海峰在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决书写道,“被告人……提出巨额索赔亦因具有合理理由,其主观确信的赔偿数额亦应与社会通念相符,索赔数额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但本案被告人使用胁迫手段索要的财务明显超出了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显然那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相当性,故应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在这里法院又一次犯下了低级错误。索赔数额巨大,根本不能直接推定出被告是“非法占有”。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提出的索赔数额有禁止性规定,多位学者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是对经营者赔偿数额的规定,也是一种兜底式的“裁判性规范”,而不是对消费者的限制。既然消费者索赔数额可高于二倍也可低于二倍,那李海峰的300万(2014年12月30日左右提出)、500万(2015年3月7日)以及450万(2015年3月11日)索赔就不存在非法性,更无法以此推定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因为违约或者侵权行为的发生,经营者或者销售者变为债务人,消费者变成债权人,这种债权关系的内容(赔偿数额)是不确定的,需要双方进行协商,消费者提出多少赔偿数额,不需要得到经营者的同意。不知道司法工作人员有怎样的神通,能准确画两条线,界定出具体的债权范围(赔偿范围),还能判断李海峰明显超出了这个债权范围。
    检测机构的资质不是争论焦点,没有证据显示李海峰所使用的检测报告有错误,无法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法院在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还声称李海峰“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仍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并以所得检测结果为据向今麦郎公司索赔”。这条看起来比较有杀伤力,但也有很大问题。
    判决书虽然提到,两家检测机构曾告知李海峰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但在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中,出现“其(李海峰)向上海微普和西安国联送检时,不知道他们有没有食品检测资质,(而)两家机构网页上显示有食品检测项目。”被告辩护律师刘俊丽告诉《东方时空》,“证据表明被告不知无资质,法院不应该依据该检测机构无资质,推定被告方具有非法占有的条件。”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也认为,检测机构是否具备资质和法律效力,不仅仅是专业判断,乃至属于司法审查的责任,不能苛责普通人李海峰。实际上,李海峰在找上述两家检测机构之前,最先找的是哈尔滨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哈尔滨食药监局直属单位),但该中心不接受个人送检。
    再者说,检测机构的资质、检验报告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本案的争论焦点。方便面就算过期了一年(李海峰食用腹泻后才知道),可送检方便面醋包内的汞含量超标了4.6倍(西安国联公司,标准参照GB2762-2012),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个检验过程、结果有错误,也没有证据显示李海峰与西安国联公司串通作假。在检验结果出来之前,李海峰凭借自己腹泻以及自身的知识推断醋包内的是“玻璃渣”(尽管这是错误的),检验结果出来后,又认为汞超标结果准确才持续向今麦郎索赔,怎能推断出李海峰有“非法占有目的”?还有,假设西安国联的检验结果准确,那汞含量超标是由于过期一年导致的,还是由于本身生产有缺陷(无论过不过期)导致的?判决书并未下结论。
    李海峰以自认为准确的、未被证明有错误的检测报告,威胁向媒体曝光,合情合法,也没让今麦郎走投无路。
    一些理性中立客观的网友可能要说,李海峰“威胁如果不满足其要求,即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开”,这种客观上的“威胁行为”总该板上钉钉了吧。但其实,要认定“向新闻媒体曝光”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威胁或要挟”手段,主要得过两关:
    (1)是否具有非法性:法院将“向媒体曝光”形容为能带来“毁灭性打击”的洪水猛兽,可中国没有法律禁止消费者采用媒体曝光进行维权,法无禁止即可为,向媒体曝光属于合法行为。既然向媒体曝光是一种合法权利,而权利又是可以放弃的,那李海峰起初用自认为准确的“玻璃渣”结果(尽管这是错的)、后来用自认为准确的事后也未被证伪的检测报告威胁向媒体曝光,无非是希望放弃向媒体曝光的权利,以获得赔偿——这是民事索赔的一种策略。也就是说,威胁向媒体曝光本身是合法的,李海峰也没有用故意捏造的事实威胁向媒体曝光从而进行索赔,因此整个行为不具备非法性。
    (2)是否具有强制性:法院称,“被告人声称将向媒体公布……的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可即使李海峰威胁要向媒体曝光,今麦郎也没有面临过无可选择、必须得拿出450万元给李海峰的境地。今麦郎一直都拥有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今麦郎早期曾和李海峰多次协商(尽管很不愉快),后期还能使用仲裁、民事诉讼来试图保住自己的450万元。因此,“向媒体曝光”没有剥夺今麦郎的抗辩权,也就没有强制力。
    李海峰发表微博时编造内容,今麦郎应对其提起诽谤民事诉讼,而不是向公安报案。
    可能李海峰最不占理的地方在于,2015年3月23日,协商未果的他最终选择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进行曝光,他在发布西安国联检测报告的同时,又添油加醋发布了“我妈妈因长期食用方便面患上乳腺癌,最小癌症患者不到三岁”等未经证实的内容,随后还向今麦郎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昨天已经有三家媒体联系了我,微博的阅读量快要突破四万人!大家再努努力继续转发!让更多的人知道今麦郎这个黑心企业”的不实短信。
    很可惜,判决书里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李海峰在和今麦郎协商时(发表之前),有利用过上述内容威胁向媒体曝光(只利用检测报告威胁)。当李海峰发表上述未经证实的内容时,已经完全不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范畴。今麦郎如果认为上述内容是胡说八道,该选择的不是请求公安机关对李海峰刑事拘留,而是该对李海峰提起诽谤民事诉讼。
    许多法律学者将被大刑“伺候”的李海峰,与2006年著名华硕天价索赔案中的黄静进行对比。华硕存在违规使用测试版CPU的情况,对黄静侵权在先,黄静向华硕提出500万惩罚性赔偿,声称如果不满足就向媒体曝光,在协商未果情况下,黄静确实向媒体曝光,不过没像李海峰那样,在曝光时编造事实。可以说,在“敲诈勒索罪”的范畴内,黄静和李海峰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都极其相似。黄静的运气要好一些,先是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其进行批准逮捕,后检方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作起诉,还拿到2万多元国家赔偿(她全捐给了中华慈善总会)。
    2009年5月8日,黄静来到北京海淀检察院领取了误被羁押295天的国家赔偿。 /东方IC

    包括徐光华在内的多位教授,都认为在认定维权索赔和敲诈勒索时,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不一致,“司法机关对于同一案件也经常出现不同意见”。如果“同案不同判”现象持续下去,如果地方法院继续做出李海峰式的业余判决,那人们只能越来越对中国地方司法的水平感到怀疑和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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