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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資訊] 顾敏康:乱港分子弃保潜逃是否损害对香港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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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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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20-9-19 14:00:35
    日前,香港警方在社交媒体公布,从去年6月9日至今年9月6日,警方在“修例风波”中一共拘捕了10016人,检控2210人,其中有550人已完成司法程序,并有462人须承担法律后果,包括被定罪、签保守行为、获颁照顾或保护令。同时,笔者也关注到不少被检控的人士获得法庭批准保释。虽然他们被命令不得离开香港,但是,一些被保释的人士仍然选择弃保潜逃。
    广东省海警局8月23日在香港东南方的内地管辖海域内,查获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当场扣押12人,他们皆为偷渡前往台湾的香港暴徒。更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被捕的12人中,有11人被香港法庭批准保释,但被命令不准离港。香港不少人士因此质疑:弃保潜逃的情况本属罕见,“但现在这些人却成群结队地逃走”,是否损害港人及外界对香港司法的信心?香港司法界是否存在执法漏洞?香港政府应该如何协调堵塞漏洞,并坚定外界对香港法治的信心?对于这些疑问,笔者将一一回应。
    香港警务处处长邓炳强,图自港媒
    弃保潜逃是否损害对香港司法的信心?
    在香港,获得保释已经成为被控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有学者称之为“原则保释,拒绝例外”。这当然显示出香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重要保护,不应该受到过分指责。保释仅意味着被控人或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等待法庭审理,不应被视为法院“放人”;一旦被告人被定罪判刑,就会被即时押送监狱服刑。
    但是,既然保释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拒绝,就说明保释并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但是释放应保障能出席审判……”联合国《保护羁押或监禁人的原则》第39条亦指出,“除在由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中,由司法或其他机关由于司法利益而决定,被告人有权被释放等待审判”。这些条文清晰告知,在某些合理情况下,拒绝保释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根据《香港刑事诉讼法条例》第9D条规定:法庭如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控人会有下列行为,则毋须准予被控人保释:(1)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2)在保释期间犯罪;或(3)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法庭在作出不予保释决定前还需考虑以下情况:(1)指称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时,相当可能处置被控人的方式;(2)被控人的行为、态度及操守;(3)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职业、家庭环境、社会联系及财务状况;(4)被控人的健康、身体和精神状况及年龄;(5)被控人以往任何获准保释的历史;(6)被控人的品格、经历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话);(7)被控人犯被指称罪行的证据的性质及分量;和(8)法庭觉得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事宜。
    在保释申请方面,被控人当然会尽力申请法院批准保释,而控方如不反对,或不据理力争,则法官也可能倾向于批准保释。当然,保释也可以附加许多条件,如要求缴纳保释金、人事担保、定期向警方报到、限制活动区域、禁止离境等等。在一般情况下,这些附加条件可以保证被控人届时到庭接受审理。
    但是,“修例风波”中的犯罪嫌疑人容易受到背后“黑手”的操控和蛊惑而集体出逃,并且由组织者支付巨额资金和安排出逃。例如,有媒体报道,台湾基督长老教会牧师、现任台北济南基督长老教会主任牧师黄春生便是其中的组织者之一。
    可见,“修例风波”中被批准保释的疑犯弃保潜逃与一般情形下的个别疑犯弃保潜逃是不同的。香港目前所出现的大量弃保潜逃的案例,至少说明检控方和法院在权衡被控人的潜逃风险时考虑不足。而对于被批准保释的疑犯,香港警方对他们潜逃的防范也是不足够的,不然就不该发生12名疑犯集体出逃的情况。
    法庭应当收紧保释,严惩弃保潜逃者
    当然,弃保潜逃者已经触犯另一个罪名——香港法律中有一条违反法庭指令拘押罪。香港警方可以发出全球通缉令,务必将这些逃犯缉拿归案。就12名弃保潜逃者而言,他们将因触犯内地法律而受到法律处罚;而当他们被送回香港时,也将面临原有罪名和弃保潜逃罪名的双重审理和判刑。
    但尽管如此,笔者仍希望香港法庭要引以为戒,在处理“修例风波”中的疑犯保释申请时,应当更加谨慎小心,全面评估疑犯弃保潜逃的风险,收紧保释的批准条件。检控方也应当据理力争,说服法官作出更合理的平衡。
    即使法官最终批准保释申请,也必须规定更加合理的保释条件,例如,加重保释金的数额、增加人事担保等。而对于保释候审的疑犯,应考虑更为有效的防范机制,比如现在科技发达了,完全可以让保释候审的疑犯带上电子追踪器,以掌握其行动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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